在实践中,行政
诉讼与民事诉讼确实有机会一同展开,然而当某一案件的审查结果将成为另一案件的关键性依据时,便无法同时展开。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若在法定的涉及到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以及行政部门对民事争议做出的裁决等行政诉讼事件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对此类案件进行
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程序;
而民事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