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一般累犯,是相对于"
特别累犯"而言的概念。
一般累犯是指因被判
处罚金以上的
有期徒刑或其他严酷
刑罚而服刑期满后,或者被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犯下须判处
罚金以上有期徒刑等更严重刑罚的行为。
这种
累犯,也可称之为"异种累犯"或"普通累犯"。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此种累犯的前提是,前一次
犯罪和后一次犯罪的性质并不要求完全相同,即无论是同种还是异种犯罪都可能构成累犯。
然而,关于一般累犯的
构成要件,各个国家的
刑法规定并不完全一致,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前后两次犯罪必须都是
故意犯罪;
其次,前一次犯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后一次犯罪也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最后,前后两次犯罪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但这个时间间隔的具体长度,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