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在
办理离婚手续之时所达成的让其中一方自愿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协议,实际上是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的。
尽管探望权的确属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益之一,然而,它同时也被视为一项法定的义务和责任。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当父母在婚姻关系破裂之后选择解除婚姻约束,并将未成年子女交由另一方进行
抚养时,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那一方,即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
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具体的探望时间安排等问题,则可以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最终的决定权便归属于人
民法院,由其依法作出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