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
收养要求的意图
领养者如欲
收养孤儿院内
未成年人,其基本条件需满足以下五项要求:
首先是无任何亲生子女或仅拥有一名子女;
其次须具备足够的经济基础与
抚养、教育及保护被
收养人的义务能力;
第三个要求则为未曾患有在医学界公认的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点是指无任何可能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
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最后一条是年龄必须达到三十周岁以上。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
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