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因
拆迁而导致的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将依照被
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根据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测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被设计用于保障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的生活便利性,其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选择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制定与调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