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行拟定的
遗嘱,只要该当事人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中所述内容确属为本人真实意愿表达,不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序良俗,即使未经过公证程序,在遗嘱人离世之后,该遗嘱依然具备
法律效力。
然而,当涉及到不动产(如房产)的
继承时,我们强烈建议您进行
遗嘱公证手续。
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之规定,仅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享有设
立遗嘱的法律资格或称为遗嘱能力。
而对于无
行为能力者或
限制行为能力者而言,他们所拟定的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遗嘱务必应为遗嘱人对自身财产做出
处理决定的真诚意愿的体现,而非受到任何威胁、
欺诈等因素影响下所立,否则该遗嘱将被判定为无效。
同样地,
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过的遗嘱,其中被篡改的部分亦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若遗嘱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德,那么这样的遗嘱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