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探讨的议题为:
农村代书
遗嘱的撰写注意事项,其中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点:
首先,需要确保确
立遗嘱的所有参与方,即代书人及遗嘱人,在整个过程中均具备完备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确保遗嘱设立的事实及动机皆源自于遗嘱人内心的真实意愿,且其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再者,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任何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最后,遗嘱应由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
见证人共同签署,并需明确标注出签署日期。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