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伙作案的
定罪量刑,其原则为:
对那些积极策划、动员和组织
团伙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根据所有团伙成员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进行
公诉并予以惩处;
而对于那些在团伙犯罪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或发挥了关键作用的
主犯,则应按照他们实际涉及的或所策划、支配的全部
犯罪行为来判断其罪责轻重;
至于那些在团伙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从犯,则应该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
刑罚甚至免于
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