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被
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之异议时,相关
当事人有权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申请进行复核评估。
若对于该复核结果仍持有疑虑,则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乃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精心制定,其制定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