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先由
当事人自行商讨并寻求解决之道;
其次,若争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再次,若经协商及调解后仍无法解决问题,对于单位间的争议,应提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而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