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儿童的
绑架案件时,如果
犯罪分子将其绑架并且进行贩卖,那么他们将同时触犯
绑架罪以及
拐卖儿童罪这两项严重的罪行。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即便
行为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如愿地从
被绑架者
家属那里勒索到赎金,但只要他们已经成功地完成了对儿童的绑架,便会被判定为绑架罪的既遂状态。
而对于那些以出卖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绑架儿童行为的罪犯来说,这种情况将会被视为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因此,这些罪犯将面临着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这两种
罪名的
数罪并罚。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