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关于有意向转让合伙财产的当事人应尽到哪些义务这一问题,其具体表述如下:
作为普通
合伙人,在原本尚未离任之时所产生之
合伙企业的
债务,须承担无上限的偿还责任;
而对于成功获得受让份额的新加入合伙人而言,他们需要依照适用法律及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
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予以认真履行。
如若出于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之间的协商决定,欲将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进行转让,则必须提前通知其他所有合伙人,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