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
拆迁房屋为私产时,首要任务便是确定此房产究竟属于
私人财产还是夫妇共有的财产。
若涉案房产属于夫妇
共有财产,则毫无疑问,
拆迁补偿款自然应当被视为夫妇
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反之,若涉案房产属私人所有,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补偿款亦应当同样归属于私人所有,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2、当拆迁房屋为公有住房时,我们需要仔细研究当地现行有关
拆迁政策,观察补偿款项中是否已经充分考虑了同住人员的利益关系。
大部分地区所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都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而对于同住人员的利益往往缺乏足够的关注和考量。
3、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当归属取得公有住房租赁权的一方所有。
倘若公有住房租赁权系婚后获得,那么补偿款便应当归属于夫妇双方共同所有,由夫妇二人共同协商决定如何进行合理分配。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
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
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