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批并宣告不
起诉,则该事件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
犯罪记录或
案底。
所谓案底,乃指由人
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并认定被告人确有
犯罪事实而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所留下的
犯罪行为纪录。
在检察院审批过程中,如发现
犯罪嫌疑人具备特定法定情形,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样道理,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为轻微且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免予
处罚时,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称之为
酌定不起诉。
此外,若经检察院审理后发现案件
证据不足,但经补证仍无法满足司法要求者,检察院亦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