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中,委托
诉讼代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当案件
当事人由于某些不可回避的客观因素而无法亲身参与庭审或感到不便亲自出席庭审时,他们就有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
诉讼活动。
其次,当
被害人与
司法机关所持观点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共识时,
公诉人在向法庭提
起诉讼时可能无法完全代表被害人的意愿。
因此,被害人有必要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以便能够更加全面地阐述自身的诉讼主张和意见。
《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