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
公告期通常为七天或十五天。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拍卖行为必须首先予以公告。
对于涉及拍卖动产的情况,需在七日前公告披露加以说明;
而针对拍卖不动产或其他
财产权益的情形,则需要提前十五天进行公告。
此外,人
民法院应在拍卖前五日内,通过
书面形式或其他能确保收悉的适当方式,向
当事人以及已知的
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在拍卖当日准时出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