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拆迁房来说,其归属权归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在
拆迁行为发生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谁,那么在拆迁后所获得的拆迁
安置房的所有权便自然地落入谁的手中。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原本是私有住房,且其所有权是在夫妻双方
结婚登记之前就已经取得的,那么这种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应当被认定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而非
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法在
离婚时进行分割。
反之,若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但其所有权却是在结婚登记之后才取得的,并且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之间的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则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房屋拆迁,是指基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需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现有的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将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情势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这整个行为被称为“房屋拆迁”。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使得城市
国有土地的
使用权得以再分配,进而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使得土地利用效率得到最大化。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