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名称须符合商业性与
商标性的双重标准。
具体来说,就是在软件名称中融入企业的商品名称或者商标,同时,还需在最后添加“系统”或“软件”的字样作为结尾。
值得注意的是,软件名称的尾部必须包含“平台”、“系统”或“软件”的标识,以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软件版权并不对名称进行保护,若欲对
著作权中的名称进行保护,则可考虑将其注册为商标。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软件
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