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被征收商铺的相关事宜中,应给予商业性房产的合理补偿,即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相似度最高的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次,要考虑对被征收方带来的搬迁和临时居住地的变化产生的额外成本补偿,这一部分在整体
赔偿金额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此外,对于因商铺被征收而面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该根据商铺在被征收之前的经济效益、商铺的规模、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后,还需考虑商铺的装修、设备以及解聘员工等方面的补偿费用,这些都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详细评估。
除此之外,根据
拆迁政策所产生的奖励费用,如速迁费、奖励费等,也应纳入整体
赔偿范围内。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