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重建单位依据相关
法规及规定所设定的标准,向遭受
拆迁影响的房产所有权人和
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各类补偿费用。
这些补偿费用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房屋补偿费用(也称为房屋重新建造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来弥补由于拆迁行为给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带来的损失,它是通过对被
拆迁房屋的构造特征和折旧程度进行分级,并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具体核算;
(2)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产生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分等级,然后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制定和调整。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总价值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