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某位
滥用职权者,擅自
挪用公款高达数千万元之巨,那么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其将会面临极其严厉的
刑事处罚,即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是指那些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
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上所赋予他们的便利条件,将公款私自挪为己有,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或者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
亦或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已经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针对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触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该罪行侵犯的直接客体,便是公款的
使用权。
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必定会对公款进行占有,甚至有些人还会从中获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相互关联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实际上也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尽管如此,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就此发生转移。
4.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等机构中,如果存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擅自挪用这些公司或企业的资金,同样应当视为侵犯
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