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非法操作,
信用卡套现行为主要表现为持有人并非依据正规程序(如ATM机或银行柜台)提取现金,而是运用各种途径,将信用卡中的信贷额度转化为现金形式,而在此过程中,他们并不向银行缴纳相应的提现费用。
鉴于近年来不良现象日益加剧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行于2010年7月26日明确指出,此类行为属于
违法范畴,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考虑将持卡人的套现行为纳入
个人征信系统之中,进而直接影响其个人信誉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需承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需承担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归还的行为。
此外,若涉及到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