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把那些为了缔
结婚姻而送予对方的巨额礼品认定为
彩礼范畴。
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这份彩礼便需要被归还:
首先,双方尚未完成合法的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双方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却未能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
最后,如果在婚前赠送彩礼的行为导致赠与人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
然而,若非以上三种情况,那么彩礼就应当被视作一种赠与行为,原则上是不能够要求其予以退还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