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首次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未能获得判决
离婚,其原因或包括:
并不存在诸如
重婚或与他人
同居、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参与赌博以及吸食毒品等被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判准离婚依据的所谓"
夫妻感情破裂"的严重情况;
或是举证证明上述情况的相关
证据尚未充足完备;
又或者双方对于如何
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必要事项上仍无法达成共识和协议;
另有其他各种可能的因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