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干扰、阻止解救被掳妇女者,将被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其中,情节较轻的罪犯将面临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甚至
拘役处罚,情节轻微主要是指此类行为并没有酿成被拐卖、
绑架的妇女及未成年人及其亲属的人身伤害和死亡的恶果,亦或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抢救;
但是,一旦情节严重,这类罪犯便将面临至少两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利用职务便利进行阻碍解救活动,则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
而情节较轻者,也将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为人犯了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其适用的规定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