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特定许可证书,其法定名称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书是指在经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后,确认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各项具体要求的正式法律凭证。
对于设市城市的土地使用申请,相关审批权责归属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而针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土地使用申请,则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发。
《
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
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