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凡在下列情形中有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即
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追究其
刑事责任: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或无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以及(4)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未还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具体而言,根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罚金;
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