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情感破裂的原因而提起的离婚
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需提供以下相关
证据:
首先是,由另一方由于出轨事实败露所书写并承认的书面材料,例如道歉信件和
保证承诺。
其次,能够证明另一方曾经实施
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受害人的
验伤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纪录。
再者,另一方在外租赁房屋的合同以及伴侣之间签署的
分居协议亦可作为重要证据。
此外,如果有证据显示夫妻中的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频繁出现,甚至表现出亲密的行为,如牵手、拥抱、共同出入酒店等,这些影像资料或照片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最后,如果有证据表明另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而受到公安机关的
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那么这些文件同样可以作为支持
离婚诉求的有效证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