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所咨询的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得汽车归属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若该辆汽车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收入所购买,即使其所有权只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其实质上仍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需要进行平均分割处理。
其次,对于在婚期内获取的所有财产,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进行平等分割。
再者,如该辆汽车系夫妻一方在婚前使用其积蓄购买,且登记于己方名下,此时该车辆便完全属于其
个人财产;
反之,若此车为另一方在婚前使用其积蓄购买并将所有权记在伴侣名下,那么这就意味着它已经成为
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