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无权直接介入
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法院主要依赖于来自当事人所提交的各类
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与判断,而非自行开展侦查活动。
若经由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自诉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明确,且已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则应依法启动法庭审判程序;
反之,若在缺乏必要罪证的情况下,自诉人无法提出任何补充证据,那么法院将尽力劝导其撤回自诉申请,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该起自诉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