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
债务过程中,
债权人或第三方均可对以下类型的资产进行
抵押:
(一)各类建筑物以及附属于其上的各种地面设施;
(二)建设用地上所享有的
使用权;
(三)海洋及相关附属区域的使用权譬如海岸线,大陆架区域等自然资源;
(四)生产所需的各类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直至最终市售商品等;
(五)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船舶以及飞机等交通工具;
(六)交通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火车、轮船等;
(七)除法律、行政
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