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智力低下者不得缔
结婚姻关系。
在实践中,若智力低下之
当事人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之时,能够明确表达自身对婚姻生活的决定并且充分理解和执行相关结婚登记程序,同时满足法定的
结婚年龄要求,那么当地
婚姻登记机构将会予以认可和接受。
针对由于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自行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资料的,可由他们的
监护人或者是经过其本人授权的其他
近亲属代为填写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