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审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者以非法占有所图的主观意图,超过银行所设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行对其进行两次催收仍然未在限定时间内还款,超出此种情况满三个月之后仍不予返还,应当按照
刑法相关
法规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述定义“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现象,就意味着应当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偿债能力,仍然大量透支资金,最终未能成功偿还;
(2)无节制地胡乱使用透支资金,致使其无法偿还;
(3)透支借贷之后,故意逃匿并改变通讯方式躲避银行的催缴请求;
(4)采用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
债务的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