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出于执行法律之目的,对涉嫌构成“拒绝执行”
罪名的嫌疑人实施
拘留措施时,具体的
拘留期限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但原则上不能超过37天的上限。
此外,如公安机关经审理认为,针对该已
被拘留的人员,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
逮捕和审判,那么则应在拘留期结束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监管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
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