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汽车作为
抵押物进行融资活动,通常情况下无须特意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
若未完成此项手续,并不会对
抵押权的成立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事实上,抵押权自
抵押协议正式生效之时起即可自动设定;
反之,若未经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则该抵押权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
所谓“善意第三方”,即是指除抵押协议
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
这句话所传达的核心信息在于,当抵押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购入了已被抵押的车辆,由于其并不知晓该车辆已被抵押的事实,因此其购买行为可视为
善意取得,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