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拘留期限满37日后,通常会产生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即,被依法释放、遭受正式
逮捕或者改变原来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依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规定,若拘留
期限届满之后的第37日,相关人民检察院必须对该案件是否应该予以逮捕进行严格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需进行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而对于那些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则可能会采取
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