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办理离婚手续前,通常我们无法主张对婚姻期间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一种是一方的法定
赡养人因重病需治疗且另一方拒绝支付相应医药费;
另一种则是一方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或挥霍共有的财产,甚至
伪造债务,严重侵害了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我们便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分割
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