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关于孩子的
抚养费问题是可以进行调整和增加的。
具体来说,当孩子出现疾病就医或是送往学校读书的情况下,当其实际需求超越了原先确定的定额之时,此时,有权利申请适度提高原有
抚养费的标准。
如果发生有一方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
抚养费判决裁定的行为,则会触发法律程序,即由人
民法院采取
强制措施来执行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都需符合我国现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
在离婚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
抚养,那么另一方就必须承担起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责任。
至于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以及支付期限,则应由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则将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在此特别强调,上述条款中所述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金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