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累犯,法律规定必须要从严惩处,然而对于
过失犯罪以及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士而言,则不在该范围之内。
当公安机关对于已
拘留的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时,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批。
一旦获得批准,便需立即将被捕者送往看守所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