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提起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女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过失认定标准,那么无辜的男方便可行使权利,向女方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
在此特别说明,以下列举的情况均可作为导致
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并使得无过错的一方得以主张获得赔偿:
首先是重婚,其次为与他人长期稳定地保持
非法同居关系,再者便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严重伤害,甚至是虐待和遗弃他们。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严重的过失行为,也将被视为
离婚的理由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