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接受律师见证程序的背景下,
当事人自行书写的
遗嘱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应。
具体来说,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的立法框架内,遗嘱形式被明确划分为五大
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及
口头遗嘱。
在此之中,最为常见的两种遗嘱形式当属公证遗嘱及由律师担任
见证人的遗嘱,而后者亦可归入代书遗嘱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