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夫妻双方达成的关于自愿放弃
探视权的约定往往被视为无效。
这主要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作为一项与人身有着紧密联系的权利,它属于亲属权的范畴,体现了个人的身份权益。
因此,即便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自愿舍弃探视权,该条款仍然具有无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探望权是指在
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