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澄清的是,若夫妻间持续
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并非意味着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
实际上,分居天数与自动
离婚并无关联性。
因感情不合导致双方长期分居超过两年,仅能视作夫妇之间婚姻
感情破裂的一种表征而已。
在处理
离婚纠纷时,多数情况下人
民法院会先行组织调解。
若
当事人一方坚持
离婚诉求,相关部门亦有权介入调解工作。
如经调解未能取得良好效果,则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