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乡村自行兴建之房屋乃由某位家长倾力出资所筑造,则此房产理应归属于那位家长。
倘若该栋农村自建房乃是由家人共同参与而成,则可依据夫妇二人各自的投入份额来衡量其归属。
若是在婚前行事,那么这栋房子便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若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兴建,那么它将被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