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于人
民法院在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时所遵循的调解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应当尊重双方
当事人的意愿,由他们提出调解申请或等待法院主动展开调解工作。
接着进入调解动员阶段,法院会针对待审
离婚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并组织相关调解活动。
接下来便是协商调停环节,当事人可以充分交流各自的想法和观点,而法院则会在其中发挥
居间调停的作用。
最后,如果调解成功,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或者安排
开庭审理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