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一方是因为情感不合而决定提起
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如果能够证明这些
矛盾纠纷在过去的连续两年时间里始终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并且双方已经明确地
分居,那么在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尝试仍然未能达成合意之后,法院通常会谨慎地判定这对夫妇之间的感情早已出现裂痕且没有复原的可能性,于是便会出具
判决书同意
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若是分居未满两年或者虽然存在分居现象但是缺乏充分的
证据来证实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话,同样也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申请离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