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是可行的。
在进行
离婚协议之后,对于
孩子抚养问题依旧存在争议和
纠纷的话,仍然有权采取进一步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
离婚后的双方家长对于孩子抚养关系方面存在的新争议或协商意愿,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执行。
若未能达成共识,
当事人任何一方只要具备适当
变更抚养权这一正当理由,便可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经由法院调查核实确认事实无误后,应给予充分的支持与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