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直接承担
抚养责任的父母任何一方,依法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视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关于
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倘若某一方未能按时支付
抚养费用,另一方可据此提
起诉讼;
若对方仍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则可依据已生效的法律判决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