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海域
使用权可以作为
抵押标的物。
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置的下列各类财产具备抵押资格: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与产品等;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与航空器等物品;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
法规尚未明文禁止作为抵押标的的其他诸多财产。
抵押人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上述各项财产一并作为抵押标的进行申请。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