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失业者在离职前所供职的用人单位与其个人,按照法定要求累计缴纳社会保障费达到1年但不满5年的,其领取
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最长期限最高可达12个月;
若其累计缴费年限长达5年而未满10年的,其所能领取的失业保险救济金最长时限则可达18个月;
在此基础上,若其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0年,那么其所能领取的失业保险救济金最长时限将可延长至24个月。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